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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吊秤在生產(chǎn)過程中的基本要求如下:
,結構的一般要求
1. 新疆吊秤與起重機配合工作的電子吊秤應符合GB/T3811、GB/T10051。1和GB/T10051.2的有關要求。
2.與起重機配合工作的蘭州吊秤,應能承受表4所列次數(shù)稱量載荷的加載而不損壞。封記影響計量性能的調整部件應按JJG-555---1996中要求加封記。
第二,操作安全的基本要求
鑒于一個現(xiàn)實問題——電子吊秤應能承受稱量4倍的極限載荷而不出現(xiàn)斷裂或使電子吊秤喪失承載能力的變形,因此在使用的過程中需要滿足以下的先決條件:
1. 湖南吊秤中使用電網(wǎng)電源供電部分應符合JJG555---1996中8.5和GB14249.1的有關要求。
2.吊鉤、吊環(huán)等承重件應有產(chǎn)品合格證,其制造廠應有相應的產(chǎn)品質量認可證。
通常情況下,像這種應用在大型機械設備作業(yè)中的新疆吊秤都是需要特別好的性能,當然對其基本維護也是需要下一番功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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