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中國與歐盟RoHS 2.0法律法規(guī)
2019中國RoHS 2.0
2016年1月21日,中國工業(yè)和信息技術部(工信部)發(fā)布了“限制在電氣和電子產品中使用危險物質的行政管理辦法”(簡稱:中國RoHS 2)。新條例將于2016年7月1日生效。在這篇文章中,我們將簡要介紹中國的RoHS 2,并與歐盟的RoHS 2進行比較。
中國RoHS 2的范圍
中國RoHS 2將擴大產品范圍,從電子信息產品(EIP)擴展到電氣和電子產品。增加了電氣和電子產品的定義。它們是指額定工作電壓不超過1500 V、交流電流不超過1000 V、以電流或電磁場起作用的設備和附件產品,并產生、傳輸和測量這些電流和電磁場。電池也在范圍內。
電器及電子產品的清單將會加入服從管理的電工電子產品目錄(中國ROHS合規(guī)管理目錄)。目錄所列產品必須遵守危險物質限制。未列入清單的產品或部件含有某些超過限額的危險物質,仍可在中國銷售。但是,需要對受影響的產品進行標記。
什么是新的?
2017年6月29日,中國工信部出版了應遵守管理的電氣和電子產品目錄初稿和RoHS豁免清單。該目錄包括12類電氣和電子產品。
中國RoHS 2限制物質
中國RoHS 2目前限制的6種危險物質與歐盟RoHS 2(見下表)。詳細的濃度限制由GB/T 26572電子和電氣產品中某些受限制物質的濃度限制要求。
地位 | 物質和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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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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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注意的是,以上高濃度值適用于每個均質材料而不是產品本身。目前,限制只適用于服從管理的電氣和電子產品目錄一份尚未出版的目錄。未上市的電子電器產品或部件,如含有超過限值的某些危險物質,仍可在中國銷售。但是,需要對受影響的產品進行標記。此外,應披露危險物質的名稱和內容。
中國RoHS標志
中國RoHS 2規(guī)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銷售的所有電子和電氣產品必須標有下列兩種標識之一,這取決于它們是否含有任何超過*濃度限制的危險物質。
- 含有“e”的綠色標志:本產品不含任何超過濃度限制的有害物質,是一種綠色環(huán)保產品,可回收利用;
- 帶有數字的橙色符號:本產品含有某些有害物質,可在其使用期間安全使用。環(huán)保使用期(如該中心的編號所示)應在其環(huán)保使用期間后進入回收系統。
如果某一產品含有某些超過濃度限制的危險物質,其環(huán)境保護使用期(單位為(A)年)必須確定并標明。還應注明制造日期。。此外,制造商和進口商應提供危險物質的名稱和內容。產品說明書(不在產品本身上標記),并使用下表將其標記在所包含的部件上:
應注意的是,上述標記僅適用于電氣和電子產品的成品。用于制造電子和電氣產品的材料和部件的供應商不需要標記其產品。然而,他們需要向下游用戶提供必要的信息,以幫助他們確定終的中國RoHS標識。
11364至2014年對電子電氣產品中的危險物質、環(huán)境保護使用期限和可回收性規(guī)定了詳細的標識要求。一旦中國房協2號生效,SJ/T 11364-2014年也將生效。
有關環(huán)保使用期的補充資料
環(huán)境保護使用期限,是指電子電氣產品中的危險物質在正常使用條件下不會突然泄漏或突變,不會造成嚴重的環(huán)境污染或對用戶造成嚴重的身體傷害或財產損失的期間。它可以根據Sj/Z 11388.
生產日期是環(huán)境保護使用期的開始。生產日期也應在產品和產品包裝上標明。應當指出,沒有固定的格式標記制造日期。企業(yè)可標記產品序列號或產品條形碼,其中包括制造日期,以符合這一要求。
中國RoHS 2對歐盟RoHS 2
項目 | 中國RoHS 2 | 歐盟RoHS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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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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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物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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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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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評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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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歐盟遵守RoHS不等于中國遵守RoHS。許多符合歐盟RoHS豁免條件的電子和電氣產品/部件在中國RoHS下不獲豁免。公司需要披露這些產品或部件中的危險物質。
電池和包裝材料
- 電池和包裝材料是否屬于RoHS的范圍?
- 限制包裝材料中的危險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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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區(qū)域 | 摘要與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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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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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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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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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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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臺灣 注明:中國臺灣省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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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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