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歐洲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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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CENELEC與CEN 簡介
CENELEC和CEN以及它們的聯(lián)合機構CEN/ CENELEC是歐洲zui主要的的標準制定機構。
CENELEC于1976年成立于比利時的布魯塞爾,由兩個早期的機構合并而成。它的宗旨是協(xié)調(diào)歐洲有關國家的標準機構所頒布的電工標準和消除貿(mào)易上的技術障礙。CENELEC的成員是歐洲共同體12個成員國和歐洲自由貿(mào)易區(qū)(EFTA)7個成員國的國家委員會。除冰島和盧森堡外,其余17國均為電工委員會(IEC)的成員國。
CEN于1961年成立于法國巴黎。1971年起CEN遷至布魯塞爾,后來與CENELEC一起辦公。在業(yè)務范圍上,CENELEC主管電工技術的全部領域,而CEN則管理其它領域。其成員國與CENELEC的相同。除盧森堡外,其它18國均為標準化組織(ISO)的成員國。
二、CEN/CENELEC和歐洲標準
CENELEC與CEN長期分工合作后,又建立了一個聯(lián)合機構,名為"共同的歐洲標準化組織",簡稱CEN/CENELEC。但原來兩機構CEN、CENELEC仍繼續(xù)獨立存在。1988年1月,CEN/CENELEC通過了一個"標準化工作共同程序",接著又把CEN/CENELEC編制的標準出版物分為下列三類:
1、EN(歐洲標準):按參加國所承擔的共同義務,通過此EN標準將賦予某成員國的有關國家標準以合法地位,或撤銷與之相對立的某一國家的有關標準。也就是說成員國的國家標準必須與EN標準保持一致。
2、HD(協(xié)調(diào)文件):這也是CEN/CENELEC的一種標準。按參加國所承擔的共同義務,各國政府有關部門至少應當公布HD標準的編號及名稱,與此相對立的國家標準也應撤銷。也就是說成員國的國家標準至少應與HD標準協(xié)調(diào)。
3、ENV(歐洲預備標準):由CEN/CENELEC編制,擬作為今后歐洲正式標準,供臨時性應用。在此期間,與之相對立的成員國標準允許保留,兩者可平行存在。
CEN/CENELEC規(guī)定:對于EN和ENV,采用同一種編號系統(tǒng)。其中40000以下的編號屬于CEN,50000以上的歸CENELEC,介乎其中的屬于CEN/CENEL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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