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不同商品分別采取不同的衡器,如天平、臺秤、軌道衡、地中衡、料斗秤等進行計重,稱為衡器計重。各種衡器都經(jīng)計量部門鑒定合格后并在有效期內(nèi)使用。選用衡器還應適合所稱商品重量,恰當?shù)暮饬恐嫡莆赵?50d到z大稱量值之間(d為衡器的z小分度值),以確保計量結果的準確性。
由于衡器的精度有技術上的限制,加上局限性和稱重時環(huán)境條件影響,衡器所得的重量結果往往不能反映真值。因此,在貿(mào)易中對衡器計重的結果允許有一D的合理誤差。檢驗部門規(guī)定衡器計重的允許誤差為不超過實衡結果的+0.2%。根據(jù)定量包裝商品、固定凈重商品、標明重量商品、銷售小包裝商品、非規(guī)格重量商品以及散裝商品等不同包裝類別和不同的具體情況,分別采取監(jiān)視衡重、抽查復衡、全部衡重等方式進行重量鑒定。
外貿(mào)合同規(guī)定以公量、干態(tài)重量計價的商品,要在計重的同時抽取樣品化驗其水分,計算其合同要求的商品重量。例如棉花、羊毛、生絲等商品,一般要以干凈重和標準回潮率核算公量。
一般包裝商品的衡器計重,應檢驗其毛重和皮重,計算出凈重。皮重就是指包裝材料的重量,皮重的計算方法有下列各種:
⑴實際皮重,即包裝材料的實際重量。
⑵平均皮重,即從整批商品中抽取若干件的包裝材料,稱其重量以其平均數(shù)作為每件的皮重,乘以總件數(shù)即為全部商品的總皮重。
⑶習慣皮重,即某些商品的包裝材料和包裝方法已為買賣雙方確認,對其重量的估計也為各方g認,則不必再行逐只回皮。
⑷約定皮重,即不經(jīng)過實際衡重,而是雙方同意的重量,稱作約定皮重。毛重減去皮重,即不帶包裝材料的商品重量就是凈重。有些商品其包裝材料與本身不便分別計重或二者的價值相當而不必各自計重,如卷筒紙等,在買賣時是以毛重計價,這種稱為“毛凈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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